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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秀区档案局(馆)开放档案公告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第19条“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,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。”的规定,我区档案局(馆)已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,现将馆藏档案1949——1972年已满30年的档案向社会开放。这次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共有31个全宗,854卷党政工团档案,开放档案的主要内容有:中央、省、市等上级已解密的文件资料;区委、区人委、区革委会及有关单位已解密的文件资料;领导同志有关会议讲话;区党代会、区人代会的文件汇编资料;有关组织沿革、机构设置、人员编制等文件;区委、区政府、区直各单位的政策性文件;反映建国以来的加强党建工作、带领群众恢复生产、发展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科技事业和爱国卫生运动、上山下乡、备战工作、经济建设、财税、民政工作的总结、报告、措施、简报等具有历史性、依据性、参考价值性的档案材料。 需要查阅利用开放档案者,持合法证明(身份证、介绍信等)到区档案局(馆)办理有关手续,即可利用开放档案。 特此公告! 越秀区档案局(馆) 二00五年 十月三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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